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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茅臺陷虛假營銷爭議

最新高手視頻! 七禾網(wǎng) 時間:2010-10-21 09:46:06 來源:時代周報

電視屏幕上,一根刻著準確年份的時間標尺,分列著造紙術、火藥、活字印刷術等四大發(fā)明。伴隨著激昂的音樂,“國酒茅臺,文明結晶”的字眼映入眼簾。

這段酷似歷史紀錄片的開篇就是茅臺酒的廣告。在其他很多場合,“國酒茅臺”的宣傳語也是隨處可見,而近日,一篇關于茅臺酒涉嫌虛假宣傳的文章,卻迅速奪得眼球,引來一場關于“國字號”商標的質疑。

“國酒”引訴訟

這篇文章名為《“國酒”茅臺涉嫌虛假宣傳,我要讓茅臺還消費者一元錢》,10月11日發(fā)布于湖南紅網(wǎng)論壇。發(fā)帖人是劉德文,目前擔任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主任。

劉德文在文中指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曾于2001年、2006年、2007年3次提出“國酒”商標注冊申請,但均遭駁回,申請?zhí)枮?991120、1991122和5514889的“國酒茅臺”商標在工商總局商標局網(wǎng)站上顯示“商標已無效”。他表示自己將對茅臺提起公益訴訟。

時代周報記者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網(wǎng)站進行了詳細查詢。查詢結果顯示,申請人均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商標為“國酒茅臺”,而這1991120等三個申請?zhí)柕淖罱K查詢結果確實如劉德文所述,顯示的結果都為“商標已無效”。

記者了解到,“國酒茅臺”注冊次數(shù)達9次之多,最近的注冊時間顯示為2010年6月9日,而最早的則要追溯到2001年9月13日,不過9次注冊卻只有兩項結果:“商標已無效”、“沒有符合條件的查詢結果”。

今年7月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下稱<標準>)》,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P>

10月15日,記者聯(lián)系到劉德文本人。劉德文告訴記者,在半年前因茅臺酒價格高漲,因而引起了他對茅臺酒的關注;后來,逐漸對其“國酒茅臺”的廣告宣傳產(chǎn)生了懷疑。最終,他認定茅臺利用“國酒”的稱謂進行了虛假宣傳,蒙騙誤導消費者。

除此之外,劉德文將茅臺酒假貨泛濫和價格高漲也歸結為是其“國酒”宣傳帶來的后果,“如果不進行國酒的宣傳,它的價格為何會這么高?”語氣中不乏氣憤和無奈。

在他看來,茅臺采取保量銷售,而又打假不力,造成了茅臺酒假貨橫行,“損害了消費者的健康權?!蓖瑫r,他認為茅臺此舉也導致了白酒行業(yè)的不正當競爭。目前,劉德文正在對公益訴訟進行籌備。他希望能通過訴訟達到兩個目的,“一,茅臺酒業(yè)停止‘國酒茅臺’宣傳;二,向消費者賠償一元錢,并向消費者道歉。”

之所以提出“一元賠償費”,他說,“這只是個象征性質,若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每瓶酒應該處以雙倍的賠償。”

誰才是“國酒”

茅臺產(chǎn)自貴州茅臺鎮(zhèn),在酒業(yè)的龍頭老大地位一直不可動搖,品質也得到多位業(yè)內(nèi)人士的肯定。中國酒業(yè)協(xié)會顧問肖德潤向時代周報記者介紹,茅臺酒是醬香型酒的典型代表,具有口感悠長、細膩、空杯留香持久的特點。

“早年,茅臺受到周恩來等老一輩國家領導人的喜愛,常常用作宴請外賓或作為禮品贈送外國政要,由此漸漸有了‘國酒’的稱謂?!蓖瑫r,湖南酒業(yè)協(xié)會秘書長劉維平也認為,將某一品牌稱為“國酒”并不妥?!包S酒是我國獨有的酒種,我倒是贊成將黃酒稱為‘國酒’。”

著名品牌專家李光斗向記者分析,“茅臺的品牌是由其歷史和品質常年積淀而成,其江湖地位深厚。若是其他酒類品牌自稱為茅臺,大家可能就只是一笑了之了。”他也表示,盡管“國酒茅臺”的商標未獲通過,但是茅臺巧妙地利用了消費者對其的認知,“巧妙”地進行了行銷。

劉德文指出,除去茅臺,沱牌曲酒也在宣傳資料中稱自己是“國酒品牌”。在白酒之外,葡萄酒行業(yè)也不乏國酒的身影,張裕在宣傳中以 “國酒”自居。同樣,這些酒類品牌都未獲得合法的“國酒商標”。

對于“國酒商標”,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chǎn)權法教授、博士生導師李玉香表示,根據(jù)商標局《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國酒”不能被任何單位注冊為商標,但是“國酒”仍然會受到《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保護。茅臺仍然可以將“國酒”作為廣告使用,但是其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國酒”這一稱謂。

按相關規(guī)定,通過國家注冊申請的產(chǎn)品商標都會有圓圈當中帶“R”字母標志,而記者仔細查看了茅臺的相關宣傳和廣告,無論是其酒包裝盒或者宣傳手冊上的“國酒茅臺”字樣,都未帶有“R”字母標志。

盡管如此,劉德文仍然認為,貴州茅臺產(chǎn)品包裝袋上的宣傳文字和茅臺屢次申請并遭駁回的注冊商標都同為“國酒茅臺”,本身就存在欺騙消費者的企圖,同時茅臺以“國酒茅臺”作為商標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就已經(jīng)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guī)定。

李玉香教授的看法則截然不同,“在‘國酒茅臺’沒有獲得商標注冊的情況下,茅臺酒并沒有將‘國酒茅臺’作為商標使用,是完全合乎《商標法》的規(guī)定的。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不等于不能作為廣告語使用,‘國酒茅臺’的稱號有其產(chǎn)生的歷史事實和現(xiàn)實依據(jù),不屬于虛假宣傳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P>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教授喬新生也同樣認為,茅臺把自己所生產(chǎn)的酒稱之為國酒是一種宣傳需要,并不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除非貴州茅臺千方百計地引導消費者把國酒視為貴州茅臺的商標,否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國字號”行銷

貴州茅臺涉嫌虛假宣傳,這已不是第一次遭到類似質疑。據(jù)媒體報道,四年前江西于都縣消費者陳美華就曾與貴州茅臺對簿公堂。

當時,此事也得到廣泛關注。記者聯(lián)系到此事知情人,據(jù)他透露,后來貴州相關部門與江西方面“打招呼”,結果沒有公布。

而今年7月,汾酒集團董事長李秋喜炮轟茅臺等酒類企業(yè)巴拿馬拿獎造假。眾多媒體由此質疑茅臺巴拿馬拿獎只是一個傳說。盡管風聲四起,但茅臺巋然不動,并未正面回應。

10月15日,時代周報記者多次撥打貴州茅臺宣傳部主任葉遠鳴的電話,截至發(fā)稿也一直未有人接聽。

“國酒茅臺”商標未獲通過,而瀘州老窖卻幸運得多,其“國窖”牌商標成為稀缺的“國字號”商標。

瀘州老窖官網(wǎng)中一篇文章顯示,“白酒行業(yè)中以國酒自居的企業(yè),其申請國字號商標未獲通過。這意味著,酒業(yè)中將再也不可能出現(xiàn)‘國字號’商標。”雖未提及貴州茅臺之名,但嘲諷之意不表自明。

在酒類企業(yè)之外,還有眾多“國字號”。

江蘇淮陰卷煙廠曾推出過一款名為“國煙”的產(chǎn)品;河北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也推出了“人民大會堂國宴用酒”;椰樹牌椰子汁也在其包裝顯著位置注明“國宴飲料”四字……中國快速消費品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王健透露,以前“國宴用酒”或者“國宴飲料”很容易獲得,“會頒發(fā)一張證書,只要花些小錢”,但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有關部門加強了對此的監(jiān)管。

對于此種現(xiàn)象,喬新生建議人民大會堂盡快制定自己的企業(yè)預算,公布贊助企業(yè)的名單,避免暗箱操作,防止權錢交易。

李玉香指出,近些年來,我國在商標法方面規(guī)范日益完善,但是廣告法方面卻無相應的跟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標法應該取得的效應。7月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 《標準》規(guī)范在商標法意義上對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注冊,但是真正的市場規(guī)范不僅應從商標法方面著手,也應該從廣告法方面著手,嚴格規(guī)范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的廣告語的使用。具體而言,對于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可以采用審查使用的方式,即只有通過了審查,才可以在廣告中使用。

對于“國字號”品牌,李光斗痛陳其帶來的弊端,“這些企業(yè)利用國家名義行銷,利用了消費者的愛國熱情和國家美譽度。”他也將矛頭指向了壟斷行業(yè)和國有企業(yè),“‘國酒茅臺’確實不能注冊商標,那為何中國移動、中國石油等得以保留?”

李玉香教授對此解釋道,“中國移動”等企業(yè)可以注冊含有“中國”字樣的商標并無不妥。此類企業(yè)因為歷史原因名字中即含有“中國”二字,對這些企業(yè)來說,“中國”并不意味著其產(chǎn)品或者服務具有更好的質量,而是意味著其國企的性質,因此并不會具有產(chǎn)品或者服務的宣傳效力,也不會誤導消費者。這與“國酒茅臺”能夠說明茅臺酒的品質以及在白酒行業(yè)的地位是不同的。

責任編輯:白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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