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實力巨大的市場主體,對普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相當影響力。 11月14日晚間棟梁新材、國民技術等發(fā)布回復深交所問詢函公告,稱恒大人壽在10月31日和11月1日進行減持、又于11月后分別對公司股票進行了增持并計劃長期持有,承諾自愿鎖定6個月。筆者認為,此前恒大系在準舉牌線之前來回套利交易或觸及市場操縱紅線,目前恒大系持股可能未達棟梁新材等5%股份但卻自愿鎖定,這是避免違規(guī)的正確選擇。 目前對市場操縱還沒有明確定義,但學界有個定義筆者非常推崇,該理論認為,市場操縱是以證券市場優(yōu)勢或者影響力的濫用為形式,以證券市場行情的人為控制或者影響為核心,實施逆人為市場行情的反向交易。對照此定義,此前恒大系在梅雁吉祥等股票上面的操作,由于其對市場巨大影響,準舉牌某股票的信息披露后股民蜂擁搶入,推動了股價上漲,恒大系又趁機高拋梅雁吉祥等股,等于實施逆人為市場行情的反向交易套利,或符合上述市場操縱定義。 要規(guī)避構成市場操縱,關鍵是大資金不能隨意利用其對股價影響力進行反向交易套利,這不僅包括實際持股在5%以上的大資金,也包括持股未達5%、但卻對股價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大資金。1941年時任美國證監(jiān)會法律總監(jiān)的Chester T.Lane在處理一個經紀人案例時指出,“經紀人通過連續(xù)購買不斷提高證券市場價格,如果經紀人在市場仍有其購買行為的影響時就開始賣出證券,則可自然推定他是為了操縱目的而提高市場價格;如果經紀人在其購買行為之后充分長的時間內戒絕交易,而到那時證券價格已不再處于他的購買行為所導致的價格水平,由于他沒有利用自身購買行為所形成的價格水平,所以這就意味著他并沒有以操縱為目的提高市場價格”。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不允許在6個月內來回短線交易。對于持股在5%以下的股東,目前雖然允許在6個月內反向交易,但如果這個投資者對市場具有較大影響力、尤其在持有某只股票接近5%時,按上述討論顯然就不能隨隨便便在高位與投資者反向交易套利。由于棟梁新材等并沒有發(fā)布被舉牌公告,也即恒大系現(xiàn)在持有棟梁新材等股可能未達5%但也自愿鎖定6個月,6個月之后其買入行為對股價影響力自然消失,到時減持才合乎情理。 從本案看來,目前對市場操縱的定義還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是對市場操縱還沒有從市場主體的影響力這個宏觀角度來進行定義。目前規(guī)定了搶帽子交易的操縱手段,這個直觀上與利用影響力套利有關,主要是證券咨詢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股票分析、咨詢服務和信息發(fā)布優(yōu)勢,在薦股前先行建倉,薦股后進行反向交易。 但顯然,一些實力巨大的市場主體,他們同樣對普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相當影響力。總體來看,構成市場操縱,主要應包括幾個要素,一是市場主體對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影響力,或是因為其資金實力、或是其信息發(fā)布優(yōu)勢,等等,這是前提條件。二是濫用了這種影響力,從客觀上講導致了市場行情人為變動,從主觀上講存在人為影響或左右市場行情的意圖。三是進行了逆人為市場行情的反向交易。對比可知,恒大人壽在梅雁吉祥股票操盤上,涉嫌操縱市場。 總之,大資金、大機構、實力投資者無疑對上市公司股價具有重要影響力,但不能濫用這種影響力與中小投資者逆向交易套利,在市場割韭菜,否則就有可能觸及市場操縱紅線,這在美國等成熟市場已有相應規(guī)范。筆者建議A股市場從濫用影響力套利這個角度,對市場操縱進行科學定義,以約束和規(guī)范市場主體的行為。 責任編輯:傅旭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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