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關于暫停實施指數(shù)熔斷機制的通知 上證發(fā)〔2016〕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維護市場平穩(wěn)運行,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第四章第五節(jié)規(guī)定的“指數(shù)熔斷”機制。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深交所:關于暫停實施指數(shù)熔斷機制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維護市場平穩(wěn)運行,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第四章第六節(jié)規(guī)定的“指數(shù)熔斷”機制。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中金所:關于暫停實施股指期貨熔斷制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維護市場平穩(wěn)運行,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熔斷制度?,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第五十六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一條中的熔斷制度暫停實施; 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和《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中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由“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為“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7%”調整為“本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 三、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的交易時間繼續(xù)與股票市場保持一致。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為指令申報時間,9:29-9:30為指令撮合時間;連續(xù)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11:30(第一節(jié))和13:00-15:00(第二節(jié)); 四、本通知僅涉及熔斷制度的暫停實施和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的調整。股指期貨其他業(yè)務細則,包括交易保證金執(zhí)行標準(非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40%,套期保值持倉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合約價值的20%)、手續(xù)費標準(交易手續(xù)費標準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二三,平今倉交易手續(xù)費標準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十三,申報費為每筆一元)和日內開倉限制標準(客戶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的,構成“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為)等均保持不變。 特此通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2016年1月7日 責任編輯:陳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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